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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私募债发展报告

发表日期:2015-05-15  

        一、中小企业私募债业务简介

        (一)中小企业私募债定义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指中小微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此处的中小微企业的划分必须符合《关于印发中小 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国家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中小微型企业标准,且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沪深交易所关于中小企业私募债业务发行试点办法要点

        1、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特点

        (1)审批便捷。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采用备案制,沪深交易所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接受备案通知书》,发行人取得《接受备案通知书》后,可在6个月内完成发行。

        (2)发行条件宽松,对财务指标未做硬性规定。沪深交易所在备案材料的提报部分均只要求“发行人提交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的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对发行人在净资产、盈利能力、资产负债率、资信评级方面未做出硬性要求。

        (3)融资规模不受限制,无净资产40%约束。相比较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小企业集合债等融资产品发行规模必须满足单个企业不超过净资产40%的约束条件,沪深交易所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融资规模不做限制。

        (4)资金用途灵活,无限制性规定。中小企业私募债不对募集资金进行明确约定,发行人可根据自身业务需要设定合理的募集资金用途。

        2、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要素的相关规定

        (1)债券期限:债券期限在一年(含)以上,上海证券交易所还规定在三年以下。

        (2)发行利率: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三倍。

        (3)集合发行:可由发行人单独发行,或者由两个人及以上发行人集合发行。

        (4)可附含权或转股条款:深交所明确在试点期间暂不允许设置转股条款,上证所也表示不鼓励设置转股条款,但在上证所备案的湖州金泰科技公司私募债内含转股条款,为首例。

        3、主管机构在试点期间对于发行主体条件指导意见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为全新融资产品,在其试点期间,本着谨慎推进的原则,主管机关对于具备以下条件的发行人,参与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工作更为支持。

        (1)所属地域: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已与沪深交易所签订合作备忘录,目前试点区域仅限北京、上海、深圳、天津、浙江、江苏、重庆、湖北八地。

        (2)所属行业:属于产业政策支持的中小企业,如高科技企业、三农企业,或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

        (3)财务状况:净资产规模尽可能大,净资产规模超1亿元为佳。盈利能力较强,未来盈利具有可持续性。偿债能力较强,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5%为佳。经营活动现金流为正且保持良好水平。

        (4)担保措施:鼓励中小企业为其债券采用第三方担保或设定财产抵/质押担保。

        (5)治理结构:企业运营规范,治理结构完善,如拟上市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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