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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金融资产交易所交易规则 (试行)

发表日期:2015-05-15 17:0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武汉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 进行的交易行为,维护交易秩序和公共利益,保护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武汉金融资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所交易应遵循依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本交易规则适用于本所内的全部交易活动。

        第二章 交易品种

        第四条 本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金融资产交易业务。交易品种报湖北省金融要素市场战略规划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审核,由湖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批准。

        第五条 本所交易品种包括:

        (一) 传统金融产品;

        (二) 金融创新产品;

        (三) 金融信息咨询服务;

        (四) 其他经批准的金融产品。

        第三章 交易市场

        第六条 本所为金融资产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大厅、交易系统主机、客户端、附属设施和相关通信系统等组成。

        第七条 本所实行会员制。在本所进行交易活动的各方须为本所会员。非会员交易可申请临时会员资格或委托本所会员代理进行交易。

        第八条 会员从事产品交易须取得相应产品交易权限。

        第九条 本所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交易时间为上午9∶00至11∶30,下午14∶00至16∶30。国家法定节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交易市场休市。

        第四章 交易流程

        第十条 本所交易流程主要包括:受理申请、项目审核、发布信息、登记意向、组织交易、结算交割、出具凭证。

        第十一条 受理申请

        会员应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出交易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会员向本所提出交易申请,视为要求本所提供交易服务。转让方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和交易行为的依法合规性负责,对交易中发生的违约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并就此出具《承诺函》。

        第十二条 项目审核

        本所受理申请材料后,有权指定本所经纪类或服务类会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报告。本所对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所对申请材料及审核报告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出具《受理结果通知书》。符合交易产品条件的,将交易项目的信息进行发布。

        第十三条 发布信息

        本所审核通过后,在相关媒体、本所网站和电子屏幕等渠道发布项目的交易信息,广泛征集意向方。

        第十四条 登记意向

        意向方应于信息发布期届满前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出交易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交纳交易保证金。意向方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和交易行为的依法合规性负责,对交易中发生的违约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并就此出具《承诺函》。本所对上述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五条 组织交易

        (一) 本所交易方式包括协议交易和竞价交易两种方式。

        1、协议交易,是指信息发布期满只产生一个意向方时,本所组织转让方与意向方协商确定交易条件的交易方式。

        2、竞价交易,是指信息发布期满产生两个及以上意向方时,本所组织意向方竞争报价确定受让人的交易方式。

        (二) 本所交易,不将任何权益分拆均等份额挂牌交易;不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产品的时间间隔不少于5个交易日;同一交易产品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三) 交易双方就交易事项达成合意后,签订交易协议。交易协议须提交本所备案。

        第十六条 结算交割

        本所为交易各方开设独立的结算账户,组织收付交易资金,实行交易资金统一进场结算。经本所认可的,可在场外进行结算。涉及资产交割的,交易双方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报本所备案。在本所进行交易的交易各方应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本所交纳相关交易费用。本所向交易各方出具收费凭证。交易各方应保证其交易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并对其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出具凭证

        交易各方签订交易协议并按相关规则办理手续后,本所对其出具《武汉金融资产交易所交易鉴证书》。《武汉金融资产交易所交易鉴证书》由湖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监制,使用统一格式打印,不得手写、涂改。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本所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交易保证金的交纳比例和方式在产品交易规则中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交易过程中出现突发事件或异常情况,对正常交易秩序造成重大影响时,可采取提高交易保证金比例、中止交易等措施;本所经调查核实,确认交易活动无法按规定程序正常进行的,可采取终结交易等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条 本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本所认为必要,可以单独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 要求会员书面说明情况;

        (二) 约见提醒;

        (三) 书面警示;

        (四) 发布风险警示公告;

        (五) 其他相关措施。

        第二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致使交易系统异常,导致交易结果违背交易各方真实意思表示的,本所经查证属实,有权暂停该笔交易;系统恢复正常后,交易继续进行。对于违反本规则,严重破坏金融资产交易市场正常运行的交易,本所有权终结,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交易者承担。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所建立多层次交易监督体系:

        (一) 武汉市人民政府是本所主管单位;

        (二) 湖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是本所监管部门;

        (三) 湖北省金融要素市场战略规划和风险控制委员会是本所交易产品及交易规则的审核机构;

        (四) 本所依据交易规则及有关规定,对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所履行监管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 查阅、抄录、复制与交易相关的材料;

        (二) 要求交易各方对有关事项做出陈述、解释、说明;

        (三) 其他依法应当行使的职权。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相关当事人可以向本所申请调解,也可以按照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本所可根据本交易规则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各产品交易规则及其操作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交易规则由本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交易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