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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金融资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

发表日期:2021-11-18 16: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武汉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实行会员制。为规范本所会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符合本所规定的入会条件,自愿申请并经本所批准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第三条  会员入会须自愿申请,经本所审核批准后取得会员资格。

    第四条  会员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会员应承认并遵守本办法及本所的相关规章制度。

     

    第二章  会员资格

    第六条  本所会员分为交易类会员、服务类会员两大类。

    第七条  交易类会员的定义及业务范围

    交易类会员是指在符合法律、法规、行业监管机构及本所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在本所从事金融资产交易的会员。交易类会员分为机构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机构会员的条件

    申请机构会员,须满足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并正常存续的企业法人、法人授权的分支机构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具有相关业务必要的资质;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5.具有完善的治理结构及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6.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机构会员的申请

    申请机构会员,须提交以下材料:

    1.《武汉金融资产交易所入会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合法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经办人员(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本所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所有材料须加盖单位公章。

    (三)个人会员的条件

    申请个人会员,须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拥有符合本所要求的金融资产;

    3.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个人会员的申请

    申请个人会员,须提交以下材料:

    1.《武汉金融资产交易所入会申请书》;

    2.个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3.本所认可的资信证明文件;

    4.个人风险能力评估问卷和双录视频;

    5.本所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服务类会员的定义及业务范围

    服务类会员是指在符合法律、法规、行业监管机构及本所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为本所为交易类会员提供专业服务的会员,依据其专业性质,所提供的服务分别为承销、受托、管理、拍卖、审计、评估、法律、财务顾问服务等。

    (一)服务类会员的条件

    申请服务类会员,须满足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并正常存续的企业法人机构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具有相关业务必要的资质;

    3.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4.具有完善的治理结构及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5.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服务类会员的申请

    申请服务类会员,须提交以下材料:

    1.《武汉金融资产交易所入会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或其他合法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经办人员(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本所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所有材料须加盖单位公章。

    第九条  会员资格的审批

    本所对入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为其开通会员账户。并根据会员申请的交易权限及参与相关业务的实际情况,分配其相应权限。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根据会员类别、交易权限及本所规则参与交易相关活动;

    (二)根据会员类别和交易权限,可以查阅或获取项目的信息资料(有保密要求的除外);

    (三)参加本所组织的各项会员活动;

    (四)参加本所组织的会员业务培训;

    (五)对本所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会员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遵守本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章制度;

    (三)遵循诚信、审慎、尽责的原则;

    (四)对所提供的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五)参与项目投资的,对其资金的来源的合法合规性负责;

    (六)接受本所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会员义务,不因会员资格终止而免除。

    第十三条  本所会员发生业务后应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四章  会员管理

    第十四条  会员日常管理

    (一)会员档案管理。为会员建立会员档案,并及时对会员档案进行维护和更新。

    (二)会员交易监管。对会员交易行为进行合规性监督管理,对会员的违规及违约行为进行惩戒及公示。

    (三)组织会员活动。开展会员培训、业务交流、联谊活动等。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自发生该情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1.工商注册登记信息变更,包括公司名称、类型、法人或负责人、注册资本、住所以及经营范围等发生变更的;

    2.会员受托人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

    3.本所认为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信息变更管理

    会员提交变更申请,经审核通过后生效。申请会员相关信息变更,须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

    1.《武汉金融资产交易所会员业务申请表》;

    2.工商注册登记信息变更有权机构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复印件;

    3.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变更后的新的材料。

    第十七条  会员资格年审

    本所对会员资格实行年度审核,每年根据业务开展情况抽查会员的信息变更及风险状况。相关内容如下:

    (一)由本所定期开展资信情况排查,会员据实填报《武汉金融资产交易所会员年审登记表》;

    (二)通过本所年审的,其会员资格自动延续;未通过年审和不遵守相关规定的会员暂停交易活动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未完成的,本所有权注销其会员资格。

    第十八条  会员违法违规处理

    会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所交易规则和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的,本所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电话提醒;

    (二)书面警示;

    (三)约见警示;

    (四)公开谴责;

    (五)限制或停止在本所的相关交易和业务活动;

    (六)中止或注销会员资格;

    (七)给本所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会员资格的中止与注销

    第十九条  会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根据情节轻重主动中止或注销其会员资格:

    (一)不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二)个人会员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机构会员被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吊(注)销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

    (三)向本所或其他交易相关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或信息,存在严重误导、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行为;

    (四)存在违法、违规、违约行为,或者资信状况严重恶化;

    (五)发生其他违反本所会员管理要求的情况,或者存在其他不再符合本所会员条件的情形。

     第二十条  会员申请退会,应向本所提交书面申请,经本所审核同意后,办理会员退会手续,注销其会员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武汉金融资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